车户用的车身反光标识贴也在打商标侵权官司

阅读:637 2019-03-07 10:35:07 来源:网络

一、案件基本情况

3m公司创建于1902年,总部在美国明尼苏达州,是产品多元的知名跨国企业。3m公司在中国享有第884963号“3m”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1996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17类的“光反射材料薄板及带”等,此外,3m公司还享有第5966501号“3m”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2010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17类的“非包装用反光塑料膜(用于提高和增强可见度和安全性)”等。前述商标以下统称为“3m”商标。

3m中国有限公司(下称“3m中国公司”)1984年在华成立,并分别于1998年及2012年起经3m公司授权使用第884963号和第5966501号“3m”商标。本案被法院所认定的相关证据显示,至少从2004年起,3m中国公司开始生产销售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在中国,3m公司及3m中国公司长期致力于交通安全领域反光材料产品的生产、宣传及推广,在反光材料市场占据了重要的市场地位。

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华威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6日。华威公司自2007年开始生产、销售使用“3n”商标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至2012年,3n车身反光标识产品的销售区域覆盖了全国27个省。另,2005年12月16日,华威公司曾向商标局申请在第19类商品(包括发光板材、发光铺筑材料等)上注册“3n”商标。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期间3m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华威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13年7月29日做出裁定,认为“3n”商标与第725102号“3m”商标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向的全部商品与第725102号“3m”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已生效。

2013年11月27日,3m公司、3m中国公司将华威公司及在杭州销售“3n”车身反光标识产品的销售商聂某某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华威公司及其经销商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使用“3n”商标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华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了(2013)浙杭知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华威公司在车身反光标识上使用“3n”商标的行为,构成对“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令华威公司及其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使用“3n”商标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生产行为已停止),华威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50万元。

一审判决做出后,原告3m公司、3m中国公司及被告华威公司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5年9月9日开庭审理本案,做出(2015)浙知终字第152号判决,并当庭宣判,维持原判。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代理机构通过举证和论证,充分说明了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告使用涉案标记的恶意,成功说服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不仅否定了被告通过持续侵权获得的市场份额,还使原告获得了较高数额的赔偿。

三、典型意义

法院对于持续侵权行为所形成的市场份额给予了明确否定,这一点将对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此外,法院在认定赔偿数额时,参考原告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原告商标和商号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规模、侵权的主观恶意,以及被告故意妨碍举证的行为等因素,认定华威公司的侵权获利已远远超过本案所适用的2001年旧商标法所规定的50万元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酌情确定华威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损失350万元。法院的该突破与目前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力度的政策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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