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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法中,“撤三”确实是“神器”,到底是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圣剑,还是破坏商标使用制度的魔器,都在于使用者的出发角度。
我们需要时刻加强对商标使用证据上的保护,不仅是合同,还包括各种发票、标签、出库单、包装等等在商标实际使用中发生的票据、材料,都要尽可能规范的标注商标、商品、时间,使用人。唯有如此,才能成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商标权利人在该时间段内在该商品上使用了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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