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版权保护期的差异

阅读:522 2019-04-11 13:54:02

最近小编迷上了看迪士尼动画片,前几天就看了《赛车总动员》和《汽车人总动员》,原以为两部都是迪士尼的影片。一查发现原来是不同公司的,而他们在2015年就打起了官司。

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了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三家国内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认为被告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侵害了原告作品《赛车总动员》的著作权。此案件当时在上海浦东法院开庭审理,经网络直播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小编就这起迪士尼版权诉讼的案件中发现了一个奇怪的问题,法院并没有审查迪士尼卡通形象的保护期限。

原告公司认为,原告对《赛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2》中的“闪电麦坤”和“法兰斯高”持有动画形象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原告的动画形象属于美术作品,运用了大量独创性的美术设计。由于原告众多动画形象的独创性和知名度,在行业中就有超高辨识度,使观众可以和其他拟人化的汽车动画形象相区分。被告的“k1”和“k2”动画形象与原告动画形象构成实质相似,造成了公众混淆。

但根据网络直播的庭审记录,法院并没有像审理其它著作权纠纷案件一样,对原告《赛1》《赛2》中的动画形象“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的著作权权属进行审查。迪士尼很多经典动画形象都产生于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如果不是1998年美国颁布的版权延长法案,将版权保护期延长了20年,迪士尼公司可能众多动画形象都已经回归公共版权领域。

在美国,迪士尼公司的动画形象版权仍在保护期内,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时间是自出版之日起50年,其实迪士尼公司很多动画形象如唐老鸭等最早在30年前就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分别做出了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法律保护。然而美国的版权保护期限的设置非常复杂,取决于作品是在什么时候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创作的。《版权法》的每次修订都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产生了重大影响。

美国现行的版权期限规定是基于1998年版权期限延长法案(千年版权法案),相比1976年的版权法案,法案延长了20年的版权保护期限。但1976年版权法案依旧是当今大部分版权的基础,在1978年1月1日生效。因此1978年1月1日是美国版权法发展历史中的分水岭,可以将作品划分为三类:即1978年前发表的作品、1978年前已创作但未发表的作品以及1978年(含)以后创作的作品。

近年来伴随着国际间的文化交流逐渐频繁,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跨国版权纠纷,为了能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自身的合法利益,我们应该了解熟悉国外的版权法,更好地开展各国之间的版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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