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著作权保护和信息共享的平衡

阅读:866 2019-09-25 11:01:15

互联网时代著作权有何变化?如何完善现有著作权保护制度?如何实现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与方便人民群众获取之间的平衡?

4月9日至12日,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率调研组在湖北就修订《著作权法》进行调研。期间,调研组深入武汉和荆州多家企业、文博单位和图书馆开展调研,走进大学、社区与师生、群众面对面交流,听取相关部门、企业、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网络时代深刻变革

长期未动。相对被动。

这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对以往《著作权法》修法特点的两点概括。

在全国政协调研组调研期间组织的座谈会上,吴汉东说,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行以来,迄今为止修改了2次。而此次修订既不是基于加入国际公约的需要,也不是源于国际社会的诉求,而更多是立足本土国情特别是互联网和数字技术蓬勃发展时代背景下做出的主动修法。

吴汉东的观点引发调研组广泛共鸣。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多次参与《著作权法》修订调研,她认为,加强著作权保护是中国发展的刚需。

网络直播便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成立于2014年1月的斗鱼直播是目前国内直播行业的龙头企业,也是武汉第一家“独角兽”企业,但直播作品的类型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有案例参考类电作品来定性直播作品,但类电作品和直播作品还是存在本质差别,也有部分用兜底条款来定性直播内容,这些都不能准确反映直播作品创作的版权属性。”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著作权负责人李文秀向调研组反映。

斗鱼直播面临的问题并不是个案。

武汉玛雅动漫有限公司是武汉本土原创动画企业,以自有IP“闯堂兔”闻名。该公司联合创始人、副总经理徐治文建议,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应当对原创IP的定义及认定、证据链条的明确和判定方式也应给予更加明确的界定。

“现行著作权法列举了8类典型作品,但没有释义,界限模糊,且还有一个起不到兜底效果的兜底条款。”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执行主任杨斌认为,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应对作品内涵予以明确,同时开放作品类型。

除著作权客体外,新技术对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我国著作权权利多达16项,但仍存在版权保护的空白领域。”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建议,面对技术变革对作品存储方式和传播方式带来的变化,著作权法应顺应国际趋势,进一步整合“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设置外延更宽的“向公众传播权”。

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刘华则呼吁重新定义复制权。

刘华认为,现行著作权法对于复制权的界定带有明显印刷版权时代的历史烙印,对异种复制缺乏明确的态度,且不能体现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发展对复制行为带来的革命性转型。

刘华建议,将复制权定义为“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任何方式将任何作品固定及再现的权利”或“以任何方式将作品固定及再现的权利”。

完善版权保护制度

“唱K”是现代人重要娱乐活动之一,卡拉OK行业也是版权诉讼频发的行业。业界普遍认为,这一现象反映了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缺陷。

如何从制度层面解决著作权保护难题,是全国政协此次调研的重要内容。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自建立之初即采用垄断模式,集体管理组织的竞争地位均依靠立法和行政手段予以维持,其业务能力并未与科技发展和市场需求保持同步成长。”宁立志建议,确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版权人的信托法律关系,同时限缩当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并适度引入竞争。

与宁立志的观点不谋而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从本质上属于“集体许可”,明确认定著作权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合同性质,为司法实务中“非法集体管理”的认定提供依据,理清民事代理和集体管理之间的关系。

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法定许可制度的存废问题也是争议焦点。

《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但由于该条文没有具体执行部门,导致相关权利人这类权利难以实现。

宁立志明确反对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删除“法定许可”制度的做法。他认为,法定许可制度不应被限缩或废除,而应先行删除现行法定许可制度的“但书”条款,同时借鉴美国法定许可制度的升级制思路,整合一揽子许可制度和法定许可的优势,创制并适用“一揽子法定许可制度”。

著作权的价值在于权利的流转,而权利的流转基本上是通过合同来实现。在实际业务中,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发现,个别著作权人无视或忽略已经签署专有许可或者转让合同,继续对其著作权“一女多嫁”。

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市场运营部主管张卫河向全国政协调研组建议,为保证著作权流转交易的安全,《著作权法》修订时,应当考虑参考《商标法》相关规定,制定“未经登记的合同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文。

保护与利用相统一

汪永清在调研期间多次强调,此次《著作权法》修订既要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又要方便人民群众使用作品,更好地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和创新需求,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时代著作权制度。

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实现两者间统一?

“目前的著作权侵权赔偿额比较低,不能弥补权利人在诉讼中的投入,对很多侵权人难以起到震慑作用,提高法定赔偿额度刻不容缓。”杨斌建议,借鉴专利法等的规定引入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这一计算赔偿额的方式,同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应有侵权次数的限制。

“署名权、发表权等著作人格权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可以考虑部分适用财产法的规则,以使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更有价值的补偿。”刘华认为,现行文化产业促进性立法及政策普遍使用的激励性措施集中在财、物等方面的措施,缺乏对创作环境优化、作者精神满足等需求方面的措施,不符合文化创造激励规律。

吴汉东认为,著作权法的立法思想是二元立法宗旨,在保护创作者专有权的基础上,要注重促进知识的传播。

“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允许他人在合理限度内学习研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通过保护著作权推动版权产业发展打消垄断,从而降低使用成本,客观上也能减少盗版;加强制度设计,积极鼓励引导著作权人放弃部分权利,促进优秀作品免费传播。”吴汉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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