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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标侵权现象不断,各行业都曾涉及商标侵权现象,关键词推广行业成为近几年商标侵权高频领域,关键词推广商标侵权问题引起学术与法务的争议,这种争议随着案例的研究,争议声音不断各持一词,为了更好的探析商标侵权问题,本文阐述关键词推广商标事宜。
关键词推广和分为免费和服务模式,关键词推广商标指付费推广服务,俗称“SEM、竞价广告、搜索引擎付费推广”。展现形式是为用户通过指定关键词进行搜索,排前四、五名带有广告标识属于关键词推广付费服务。原理是关键词付费较高者靠前的原则,对所搜索关键进行排名推广。
关键词推广新营销模式,与传统营销模式带来的差距,形成明显的营销优势,为众多企业带来商业上的成功,但也带来相关争议,其中关键词推广商标争议凸出明显,尤其是将他人具有知名度的商标作为推广标识,是否有损他人商誉或形成商标侵权问题争议声音极大。
关于关键词推广商标侵权问题,首先确认使用商标推广是否得到了商标权人的许可,得到商标权人的授权,则不产生商标纠纷。但如若仅采用近似商标或近似商品服务,混淆视听,客观上存在引诱、帮助等行为,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因此,企业在处理商标侵权时间需谨慎,首先要明确他人是否构成关键词推广商标侵权,之后进行判断商品服务是否类似,进而则可以判定他人是否造成违反《商标法》或《不正当竞争法》。
每个商标都赋予其独特的意义,随着网络环境发展,商标又分为诸多保护类型,难以全面保护网络环境下商标使用,能通过案例分析完善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保护,下文分析关键词推广商标常见侵权案例。
关键词推广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此问题上述已经阐述判定方法。但仍有学者认为,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推广不构成侵权。因为关键词推广商标不具备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隶属自由范畴。关于此争议,我们不再讨论,具体案例再进行实际分析。 关键词推广商标属于不能眼见的商标使用方式,但通过这种方式可将信息出传递大众,传递的是信息而不是商标,除非是在商标推广使用过程,造成商品服务混淆,则展现出商标保护目的。表示关键词推广商标侵权,基于商标使用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有共有的服务和功能,仅单纯的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使用不否成侵权。
除第一种情况以外,搜索推广标题当中含有他人商标的,间接通过商标与消费者形成联系,而搜索关键词商标作为广告服务,这种间接联系将潜在转化使用,并识别商标服务,属于《商标法》意义使用。但关于标题描述使用他人商标是有构成侵权,还需要符合“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推广落地页面使用他人商标,属于公开活动,如同我们日常生活转载他人文章,需要进行标注来源,这落地页使用他人商标同理而证,构成《商标法》意义使用。 但也存在意外情况,会可能造成商标侵权,比如说网页内容产品与注册商标服务类别对比,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可能造成侵权,或者在网页内容**传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网页内容**传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容易导致网络用户混淆或误认存在特定联系可能造成侵权。 注:需对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形加以具体分析 (此说法只能仅供参考)
第四种案例包含上述三种,但也应按照实际情形进行分析,毕竟描述、标题、落地页,如果使用他人商标洽淡,或未有商标侵权行为,并无造成不正当竞争,则表示合法,相反则表示违规,因此第四种情况不在阐述。
关键词推广商标侵权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先了解商标法进行判定,只要符合商标法使用形式则不构成侵权,但也不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再未能判定商标是否侵权的情况下,可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鼓励支持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互联网广告发展。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浏览器等各类软件、插件,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通信线路、网络设备以及插件、软件、域名解析等方式劫持网络传输数据,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 (三)以虚假流量、恶意植入数据、恶意点击等方式改善自身排名或者损害他人正当利益、贬低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四)以结盟、联盟等方式限制他人进入某一市场或经营领域 (五)使用他人商标、企业名称作为文字链接广告、付费搜索广告的关键字、加入网站页面或源代码提高搜索度,诱使消费者进入错误网站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引用上述法规,如若通过使用他人商标,违规引诱进入错误网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对于那些难以判定的商标商业竞争行为,我们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而企业想要商标不受侵犯,可通过商标注册申请保护,便于企业保护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