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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皮鲁和鲁西西》中的“皮皮鲁”角色是郑渊洁儿童文学作品的虚拟人物,早在1981年就有了,但是郑州一家店铺在2004年以“皮皮鲁”注册了商标。
郑渊洁认为这个郑州的西餐厅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14年来一直进行维权。近日,该商标被宣告无效。
原创者对于作品名称、虚拟角色商标维权面临哪些困境?如何保护原创者的权益?
一、虚拟角色被“绑架”
对于上世纪80、90年代的人来说,舒克贝塔、皮皮鲁与鲁西西、大灰狼罗克的名字绝不陌生。而这些文学作品角色都出自“童话大王”郑渊洁的笔下。
郑渊洁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评委未同意撤销申请。2017年2月23日,郑渊洁再次递交申请书,申请郑州皮皮鲁西餐厅商标注册无效。2018年2月28日,商评委宣告“郑州皮皮鲁西餐厅”的“皮皮鲁”商标无效。
“皮皮鲁”不是个案。由美国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出品的动作喜剧电影《功夫熊猫kungfupanda》也发生过一系列商标被抢注的案件。其中最近判定的一例为:梦工厂与上海卫普服饰有限公司的商标纠纷。
类似的还有“葵花宝典”商标案。“葵花宝典”商标由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游奇公司)2013年注册成功,核定使用在第41类。而“葵花宝典”作为金庸作品中的武学秘籍名称一直被人们熟知。完美世界公司作为金庸授权的第三人于2015年向商评委提起对游奇公司注册的“葵花宝典”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在先商品化权益”。商评委做出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
一些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将知名文学作品、影视角色名称注册为商标,随之而来出现了越来越多和作品角色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维权者的苦恼
孙悟空、皮皮鲁、喜羊羊、米老鼠、大力水手、哈里·波特……这些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是文学作品中的虚拟角色,他们伴随着一代又一代人长大,并成为成长过程中最亲切的记忆。正是这些虚拟角色具有很高知名度,有些商家看到了高知名度带来的高商业价值,开始进行商标抢注。对于创作出虚拟角色的原创者来说,想要全面保护并非易事。
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类型包括化工原料、日化用品、军火烟火、食品、教育娱乐、社会服务等45类。采访中,郑渊洁告诉记者,他从1993年开始请代理公司为皮皮鲁和鲁西西等作品角色注册商标。“当时每个商标注册包括代理费用需要花费3000元。只有每个类别都注册,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郑渊洁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我要注册皮皮鲁商标,所有种类都注册大约需要13万元。皮皮鲁、鲁西西和舒克贝塔全部注册就是52万元,十年后再续展,还得再交52万元。如果申请驰名商标,则需要花费60万元。如果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商标局还将收回商标。这对于一位作家来说,是根本无法胜任的工作,我怎么可能又是作家又是餐饮经营者又是轮胎商又是护肤品经营者?”
更让郑渊洁头疼的是,自己创作的“皮皮鲁”、“鲁西西”等角色名称一共被抢注218个商标。当“郑州皮皮鲁西餐厅”宣告无效后,仍存在191个被抢注的童话形象的商标。
“根据法律规定,目前原创者对文学作品、影视中的角色名称申请商标保护有两种途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徐新明对记者说,一是将某个商标下45个类别全部注册,但申请者如果在注册3年后没有使用某个类别的商标,该申请确实有可能被撤销。二是原创者发现有人抢注,可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已经确立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对商业标志提供了较完善的保护,也给在先权利人提供了充分的维权保障。”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表示,原创者必须要有保护自己商标权益的意识。除了通过注册商标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应该及时关注与自己作品角色、名称相似或相近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发现恶意抢注的行为,应该在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如果侵权商标已经注册成功,那么在先权利人应该在注册之日起五年期限内及时提出宣告无效申请。
郑渊洁对记者说,对于这191个抢注商标,“哪怕只能一个一个申请无效,我也肯定不会放弃,我会通过维权一一要回。”
三、在先权利得到明确
在徐新明看来,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通常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而言,其知名度会带来相应的商业价值,权利人可以自行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构成可受保护的一种合法权益。
在功夫熊猫案和葵花宝典案中,都提到了“商品化权”这一词。
文学作品、影视中的角色名称,能否作为一项独立权利即“商品化权”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还有很多争议。如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蒋利玮认为商品化权并不应当存在。他说,不能因为存在利益就赋予权利予以保护,“承认虚拟角色名称、作品名称等客体的商品化权可能会破坏现有法律体系已经确立的竞争规则,将对不构成作品的客体提供类似于著作权法的保护,或者对不属于注册驰名商品的标识提供淡化保护。”
四、保护各方都在行动
2018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网络小说作家“唐家三少”张威提交了一份《建议实施文学作品商标权统一规范》的提案。在提案中,他建议作家有独创性的文学作品名称,在国家版权局进行注册登记后,确认其为独创作品,享有相应的商标权。
记者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对如“邦德007”、“功夫熊猫”、“哈利波特”等知名的作品名称或者角色名称给予了保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功夫熊猫”案的终审判决中指出,虽然“商品化权”并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当名称或人物形象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作品本身时,与商品或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导致人们对这一商业主体或行为产生移情作用,使权利人据此获得商业利益,那么该名称或人物形象可构成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受访专家建议,加大法治宣传,使全社会都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共同抵制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形成市场有序竞争的规则,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使得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学用品名称及人物名称得到有效的保护。
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必将推动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从商标注册环节对抢注者说“不”,促进文学作品角色商标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