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申请人提交申请前,仔细核对第一发明人姓名与其身份证号,确保相对应。
3、《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与请求书中申请人不一致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与请求书中申请人应保持一致。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4、《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填写的专利代理人与请求书中填写的不一致
专利代理委托书与专利请求书中的代理人姓名保持一致。
5、请求书中总委托书备案编号与总委托书中的编号不一致
申请人仔细核对申请材料,确保请求书中的总委托书备案编号与总委托书中的编号保持一致。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1.4规定: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是代替该单位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1.4规定: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是代替该单位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
代理人执业证号应是所填写的代理人的执业证号。申请人提交申请前,仔细核对代理人姓名和执业证号,确保相对应。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2节规定: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明发明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发明名称前面不得冠以“发明名称” 或者“名称” 等字样。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7.7节记载:在说明书中,不得使用与技术无关的词句,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以及贬低或者诽谤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
“台湾”应修改为“中国台湾”;名人明星姓名应修改为化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第4规定: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5节记载: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附图不止一幅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